·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热点新闻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国政府在WT...
·美国指中国通过从第三国出口方式...
·美国议员要求政府对华轮胎特保关...
·欧盟对中国产烤面包机发出消费者...
·欧盟RoHS指令最新修订动态及应对...
·拉米:2010年美中贸易摩擦将升温...
·美国和加拿大对中国产婴儿推车实...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无锡市WTO事务咨询中心 >> WTO事务咨询中心 >> 热点关注 >> 内容阅读
张向晨:WTO“环境例外”条款不应构成歧视
作者:财经网  来源: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添加日期:09年11月05日  ★★★

       10月29日,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下称WTO)代表团副代表张向晨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环境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指出,WTO“环境例外”的条款不应构成歧视。解决环境问题最好的途径,是通过哥本哈根会议达成多边协议,目前在WTO中遵循的路径是“哥本哈根优先”。

  张向晨在圆桌讨论时介绍,多哈回合谈判关于解决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关税上。目前主要有三个提议:清单方式,即列出环境产品清单,免除清单中产品的关税;项目方式,即与环保有关的进口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出价要价方式,甲乙两方分别提出一个清单,进行讨价还价。
  张向晨说,对于上述三种提议,中国的态度是,明确认定环境产品的标准,即环境产品的惟一或主要目的是解决环境问题,只有符合这个目标的产品才是环境产品。中国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提供优惠,但是反对“搭便车”。
中国期望谈判的结果“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张向晨指出。尽管发展中国家可以进口部分环境产品,但是仅靠进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自主生产,才能使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
张向晨说,目前谈判结果还没有定论,最终或许会结合几种不同方式,不排除最后通过要价出价方式作为补充。
谈到“碳关税”问题时,张向晨认为,如果征收“碳关税”以本国产品为准计算征收标准,同时规定进口产品不应高于此标准,这样做理论上可行,“但实际困难非常大,目前碳追踪的技术达不到”。
此外,仅为某一种产品制定标准不现实。目前只能做到对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某种产品制定标准,但是这必将导致出口国的产品在进口国受到歧视。
  张向晨指出,WTO “环境例外”的条款不应构成歧视。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的标准都不可能没有歧视。从这个角度来看,“碳关税”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威慑,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提议执行“碳关税”,实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违反了WTO原则。因此,解决环境问题“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哥本哈根会议达成多边协议”。

上一篇:没有文章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无锡市WTO事务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无锡市思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09073434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